第四系列
时间:2024-10-17 05:15:01
早晚高峰,堵车、堵心。于是,不少上班族选择搭车上班通勤。但是,潜在纠纷也随之产生,倘若搭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原因,发生了交通事故,导致了“搭车人”的人身损害,驾驶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?家住萧山楼塔镇的小陈,平时在北干街道的某科技公司上班。
一日,邻居老俞恰巧要去市民中心办事,二人一商议,小陈便好心让老俞搭自己的便车。却不曾料到,才开出家门没多久,便与一辆超载超速的中型货车相撞,导致坐在副驾驶的老俞四处肋骨骨折,多处内脏损伤。事后,交警事故认定,货车驾驶员为主责,小陈为次责,老俞无责。6个月后,老俞伤势基本恢复,便联系货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。
但令小陈郁闷的是,老俞也向小陈主张了赔偿。小陈很是委屈,他心想:自己明明是好心好意给他搭乘便车,怎么我好事没做成,反倒还要额外赔偿一大笔钱?那么,上述案例中,免费搭乘便车的老俞有权向小陈要求赔偿吗?律师分析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分析说,小陈无偿为老俞提供搭车便利的行为,在民法理论上,主流观点认为这种“顺风车”的善举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而非合同行为。
所谓好意施惠行为,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,其核心特征在于无偿性与不受拘束性。本案中,小陈因为顺路而给邻居老俞提供搭车便利,该种善意的表露显然并不旨在为自身增设一项“务必妥善送达”的义务,小陈和老俞二人就搭车事宜达成一致时,既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,更未因此而明确自身相应的给付义务。关于提供免费搭乘便车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界定,在现行生效法律规定中并不明确,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也观点不一。
不过,在即将生效的《民法典》对此类纠纷有了明确的制度安排。《民法典》1217条规定: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当然,根据该规定,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:第一,为非营运机动车,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;第二,为无偿搭乘,意味着驾驶员并不基于这一趟的搭乘收取搭乘人任何费用。律师提醒说,即使搭乘人受到的损害确确实实与驾驶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但这样的因果关系也不足以完全否认掉最初驾驶员同意提供“顺风车”时的那一份善意,这样的善意是值得我们用“更柔软”的法律责任来细心呵护的。
来源:萧山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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